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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客 2025-04-05 07:07:15 ttzt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2〕同注〔7〕,第366页。〔25〕耿宝建:《行政复议法修改展望》,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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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和公民权利无漏洞救济上看,此类争议亟待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中。《行政诉讼法》修改对此给予了充分回应,通过三种方式拓宽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使行政相对人能够在更大范围内接近司法正义:一是将解决行政争议写入第1条,既调整了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也为受案范围的拉张提供了解释基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主要受到以下因素影响: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行政争议案件量、案件本身的专业性、政府资金等支持力度等等。进入专题: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衔接关系 行政争议 。二是源自浙江义乌、正在浙江全省推广的行政复议局模式。

行政争议的有效化解端赖争议解决程序的优化和改造。伴随着《行政复议法》修改进程的加快,行政复议制度变革迅速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新的热点课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2条也规定: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是用于支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社会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学术自由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积极权利,对应着国家的给付义务,由此决定了国家科研资助的根本价值取向应该是积极保障公民的学术权利。但是,从近年统计数据来看,项目资助分布不均的情况虽有所改善,却仍然未能根本扭转。(三)国家科研资助的性质 国家科研资助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资助行为。[9] 2004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指出:哲学社会科学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能力和成果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全局。

科研资助体系初步建立,其中一般项目每年立项规模在3000项左右,项目和资金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不断扩大[11]。资助相对人均需承担特定科研任务,并按照申报计划完成特定工作目标,明确的科研任务和合理的研究计划是获得国家科研资助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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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资源的分配要充分尊重学术规律,尊重不同学科的专业特点,主要依靠同行专家进行专业化、科学化的评价。其中,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任务,选题由教育部向全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实际应用部门征集,面向全国高等学校招标。1.国家社科基金 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成立了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的制定,并于1986年设立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当然,典型意义上的智力成果购买在政府科研资助只占一小部分,国家科研资助的公益性质和帮助性质仍然是主流。

3.从资金下达和项目立项的途径看,可以划分为:(1)评审立项这一立项途径占据主导地位,主流的项目、人才等资助计划都是通过竞争性的评审来立项下达,政府智力采购项目的所谓招标实际也是一种特殊的评审方式。《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9条规定: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和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目前最主要、社会影响最大的还是通过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文章来源:《现代法学》2017年第5期。

并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切实保证相关法律的实施。中部地区立项4653项,占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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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国家社科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在我国国家科研资助中,可以自由选择研究方向或研究课题,因此,在中国语境下,公民拥有充分的学术自由权,但这种权利与西方语境下的学术自由权不能混为一谈,尤其要有选择地借鉴,切记不要囫囵吞枣,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注重袪除其中的不合理甚至与我国当代主流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抵牾的成分。

国家权力对公共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必然要以公益性目的为其行为正当性的价值基础。(二)公平获取方面 有关管理机构未对科研资源分配作不合理限制或歧视对待,并积极纠正历史、社会、观念原因造成的机会不均等,但在客观上,仍然存在着公共科研资源分配不均的现象。同时,应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建立严格、公正的评价程序,实行回避、异议申辩、信息公开等制度,切实保证评价的公正性。前者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党校、社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军队系统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后者是教育部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科学研究具有重大的经济、社会和政治价值,更对人类自身进行知识教育和文化塑造。(4)成果出版如国家出版基金、国家社科基金成果文库等。

国家科研资金管理从严格限制于科研条件支出,到允许一定比例的劳务补偿,再到准许开支绩效奖励,通过对经费管理政策的具体调整,体现出国家对科研资助管理方式的转变。(2)中央政府部门科研项目,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项目、司法部项目、其他各部委设立的科研项目等,此类项目一般针对相关系统或行业内部进行资助。

二为应提供适当组织性措施,使学术活动自由不受侵犯[3]。早年一些主管部门一定程度上就是持这种看法,认为科学研究是领取国家工资的科研工作者的本职工作,后者开展科学研究存在一些工作条件上的困难,政府科研经费只是为了帮助提供科研材料、设备等基础条件。

从学术自由的发展现实来看,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现代学术研究越来越离不开国家的积极保障[4]。原国家教委曾于1986下达《国家教委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1992年下达《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996年下达《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近年注意避免重复立项,强调已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相关重大重点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再申报新的科研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也规定:扶持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高等学校有特色的社科研究。在中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背景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纷纷开展智力成果采购招标工作,从而使一些科研资助行为具有了比较鲜明的行政合同的特征。狭义上,一般指国家通过政府机关或专门机构,以科研项目或计划形式下达的专门面向科学研究的政府资助,它经常以专门基金形式设立,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同时也包括国家部门、地方政府常态化设立的各种科研项目资助体系。

重大项目一般通过招标形式立项,资助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1991年,中央决定设立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作为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国家社科基金日常管理。

2.平等获取公共科研资源的权利 公共科研资源总是相对稀缺,面对公民所享有的学术权利,国家所负担的重要义务就是对资源的平等分配。通常意义上的国家科研资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在我国,传统的全能政府计划经济观念影响较为深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传统观念正在被更新,市场化社会化在一些公共行政领域受到重视,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领域仍确定由国家主导。(二)主要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助体系 狭义的国家科研资助主要指项目资助体系,目前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最重要的两类项目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至此,学界对进一步放宽科研经费管理的期盼得以实现。从更宽泛的层面,学术自由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学术活动自由,包括研究、发表、交流、教学、学习,及其日常学术管理等辅助或派生活动。对现有科研资助体系作深入探讨时,主要取其狭义,以较具典型意义的项目资助体系来作例证。一般项目的资助力度为8~10万元,重大攻关项目的资助力度一般为60~80万元[3]。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18]对于一些创新行为,有时会因安全性的考量而采取放缓措施,主要是基于风险预防原则而作出。

进入专题: 分享经济 政府规制 。与此同时,互联网平台企业、协会均要发挥积极作用,将商业模式的创新与社会创新相结合,立足行业长远良性发展。

[52]中国政府近几年来亦对传统规制模式进行了改革,倡导事中事后规制、强调权力下放以及放松规制,但多数系规制体系内部的改革,更多体现了便宜执法的色彩。[33] See George A. Akerlof,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84, No.3(1970), pp.488-500. [34]如滴滴公司为保障消费者的安全,相继提出五大措施保障乘客安全,包括分享行程紧急求助号码保护及人像认证等安全功能,加之早前上线的车型一致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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